(2016)内0924行初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张吉与兴和县城关镇福瑞行政村委员会等认为侵犯土地承包经营自主权一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兴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和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吉,兴和县城关镇人民政府,兴和县城关镇福瑞街村委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
全文
{C}兴和县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6)内0924行初1号原告张吉,男,汉族,1938年11月19日生,住内蒙古乌兰察布市兴和县,农民。被告兴和县城关镇人民政府。法定代表人赵军,任镇长。负责人马宁,任人大主席。被告兴和县城关镇福瑞街村委会。负责人邢尚忠,任村委会负责人。原告张吉因诉求被告兴和��城关镇人民政府、被告兴和县城关镇福瑞街村委会给付补贴款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1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张吉、被告兴和县城关镇的负责人马宁、被告兴和县城关镇福瑞街村委会负责人邢尚忠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1998年1月1日,原告承包了兴和县城关镇福瑞街村委会的土地,其中浮石山的三块土地共计30.7亩,兴和县人民政府给原告颁发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2003年浮石山的土地全部退耕还林,但相关部门并没有给原告补偿款,合计拖欠49120元,故请求判令二被告履行退耕还林补贴款义务,给付原告补贴款49120元。被告兴和县城关镇人民政府辩称,原告张吉所反映浮石山退耕地,2003年原城关镇全面实施退耕还林政策工程,农户每退1亩耕地,必须在荒山荒坡还1亩(即退一还一),经验收合格后可享受规定的160元生活补贴。因浮石山属集体的荒山荒坡,村委会没有分过浮石山的土地。原告所持有的“二轮土地承包证”经村民代表大会表决及村长杨福说明发证情况,时任村长杨福在工作时登门填写由村民本人说,他自己填写,没有丈量,与耕种地不符,不真实,属无效证件。被告福瑞街村委会辩称,张吉自述浮石山���得30.7亩土地,事实不存在,因浮石山边远地1981年土地未到户,在2003年退耕还林时,村委会根据实际情况利用1981年未到户地(包括一村、二村、三村地)作为全村委会还林地,还林地国家不给予补偿。2014年7月12日召开村民代表会,全村一致认为张吉没有分过浮石山30.7亩土地,张吉手持有的二轮承包地本情况,时任村长杨福在做工作时,没有丈量,入户时听村民说他填写本,不真实,该承包本村民、村委会不认可,是无效证件。经审理查明,原告张吉所持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由原告口述,时任村长的杨福填写的(没有填证日期),承包土地面积为24.8亩,其中浮石山三块14.5亩,而浮石山属集体的荒山荒坡,从未下过户,且���2003年全部还林,还林地国家不给补贴款。原告向法庭所举证据:1.土地承包经营权证;2.13人农业税收据;3.福瑞四队浮石山土地总数。二被告出示1.调查材料一份;2.城关镇福瑞街村委会四组农民张吉反映浮石山的土地调查报告;3.杨福的证明材料;4.原告张吉所分退耕地的情况,证人杨福出庭作证,以上证据经质证,本院予以采信。本院认为,浮石山的土地属城关镇福瑞街村委会集体的荒山荒坡,从未分到户,且于2003年全部还林,还林地国家不予补贴,原告张吉持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系村长杨福未经核实随意填发的,办证手续不合法,属违法行政。据此,原告张吉的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张吉的诉讼请求。诉讼费50元,由原告张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赵凤琴审判员 :董清华陪审员 :李建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康利英附释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