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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2901执43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李某诉被告赵某分家析产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赵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2901执438号申请人:李某。被执行人:赵某。关于李某诉被告赵某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日作出(2013)大民初字第90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确定:被告赵某于2015年12月31日前支付给原告李某征地补偿款、人头费共计人民币19000元。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赵某于2016年4月27日履行5000元,于2016年4月26日履行1400元,上述款项已支付给申请人。本院认为,本案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2015)大民初字第901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建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XX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