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11民初171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刘东洋与王大帅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东洋,王大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11民初1714号之一原告刘东洋,居民。被告王大帅,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东洋与被告王大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告王大帅名下车牌号为鲁Q的“北斗星”牌小型轿车一辆,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王大帅名下车牌号为鲁Q的“北斗星”牌小型轿车一辆。查封财产期间,由被告自行看管,未经本院准许,不得采取转让、转移、隐匿、变卖、毁损或者对外提供担保等有损财产完整性、安全性的行为。二、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计算。申请人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续保申请,否则保全期限届满后保全措施自动解除。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石仁举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贝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