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03民初9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1安徽四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聂爱民、王文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四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聂爱民,王文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条
全文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3民初979号原告:安徽四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郭万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辉,该公司办公室主任。委托代理人:娄尔玉,安徽信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聂爱民,男,1969年12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告:王文云,男,1964年9月13日出生,住安徽省巢湖市含山县。委托代理人:陈志祥,安徽金徽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四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聂爱民、王文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安徽四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聂爱民、王文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王 磊审 判 员 刘 军人民陪审员 罗国凤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方林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