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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03民初9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2-08

案件名称

1安徽四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聂爱民、王文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四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聂爱民,王文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条

全文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3民初979号原告:安徽四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工业区。法定代表人:郭万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辉,该公司办公室主任。委托代理人:娄尔玉,安徽信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聂爱民,男,1969年12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告:王文云,男,1964年9月13日出生,住安徽省巢湖市含山县。委托代理人:陈志祥,安徽金徽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四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聂爱民、王文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安徽四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聂爱民、王文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王 磊审 判 员  刘 军人民陪审员  罗国凤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方林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