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02民初34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经济开发区支行与金华市嘉创休闲用品有限公司、夏伟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经济开发区支行,金华市嘉创休闲用品有限公司,夏伟,胡晓霞,夏玲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02民初3429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经济开发区支行,住所地:金华市八一南街216号。法定代表人:鲍立军,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童小婷,该支行员工。被告:金华市嘉创休闲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金华市婺城区神丽路1398号1号厂房A幢2楼。法定代表人,夏玲珺。被告:夏伟。被告:胡晓霞。被告:夏玲珺。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经济开发区支行(以下简称:农行开发区支行)与被告金华市嘉创休闲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创公司)、夏伟、胡晓霞、夏玲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4月6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解除原告农行开发区支行与被告嘉创公司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被告嘉创公司、夏伟、胡晓霞、夏玲珺共同归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330万元及利息37083.76元(已计至2016年3月9日,此后利息另行按合同约定计至确定履行日止);原告对被告夏伟抵押担保的金华市婺城区仙源湖旅游度假区仙源欧境仙洲岛幢6-01室房屋(房产证号:金房权证婺字第××号,土地证号:金市国用(2012)第211-107**号,他项权证号:00311814号)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承担诉讼费。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4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夏伟、胡晓霞系夫妻。2015年7月8日,原告与被告嘉创公司签订编号为33010120150038215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约定:借款金额为330万元,发放日期为2015年11月18日,借期1年;利率为固定利率,按每笔借款提款日单笔借款期限所对应的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基准利率上浮50%,按月结息,结息日为每月20日;若借款人违约,原告可解除本合同等。被告夏伟、胡晓霞自愿以登记在夏伟名下的金华市婺城区仙源湖旅游度假区仙源欧境仙洲岛幢6-01室房屋(房产证号:金房权证婺字第××号,土地证号:金市国用(2012)第211-107**号,他项权证号:00311814号)作抵押,与原告农行开发区支行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约定二人以上述房屋为被告嘉创公司在2014年10月15日-2017年10月14日发生的各类债务提供最高额480万元的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2015年11月18日,被告夏伟、胡晓霞、夏玲珺共同向原告出具承担共同还款责任承诺书。同日,原告按约发放贷款330万元。事后,被告嘉创公司按约给付了2016年1月20日止的利息,此后利息和借款本金分文未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等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与被告金华市嘉创休闲用品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8日签订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于2016年4月27日解除。二、被告金华市嘉创休闲用品有限公司、夏伟、胡晓霞、夏玲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7日内,共同归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经济开发区支行借款本金3300000元,给付利息37083.76元(已计至2016年3月9日,此后利息另行按合同约定计至判决确定履行日止)。三、登记在被告夏伟名下的金华市婺城区仙源湖旅游度假区仙源欧境仙洲岛幢6-01室房屋(房产证号:金房权证婺字第××号,土地证号:金市国用(2012)第211-107**号)的折价、变卖或拍卖款,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经济开发区支行在4800000元额度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6748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四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时按不服部分的标的额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期满之日起7日内仍未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吴松玲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阮 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