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民终22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上诉人南京轩斌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南京扬盛贸易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南京轩斌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南京扬盛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民终227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南京轩斌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湛水路288号208室。法定代表人孙学兵,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扬盛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六合区平顶山市场内北大门南侧。法定代表人陈明生,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南京轩斌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南京扬盛贸易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2015)六大民初字第5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南京轩斌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经本院催缴后,南京轩斌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仍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法发(2007)16号《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南京轩斌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钮丽娜审判员 曹 艳审判员 沈萍儿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