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91执保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18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李某乙、丁某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丁某,苏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91执保55号申请人:李某甲。被申请人:李某乙。被申请人:丁某。被申请人:苏某。本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和本院作出的(2016)鲁0891财保55号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价值75万元的财产;二、查封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位于的房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逾期不申请复议即丧失申请复议的权利,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庆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晓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