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28民初3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深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赵永民、袁欣然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赵永民,袁欣然,赵庆军,李叶,张晓成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深泽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128民初315号原告深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深泽县石油街中段路西法定代表人:申立军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秘飒、吕建欣该社职工被告赵永民,被告袁欣然(赵永民配偶),被告赵庆军,被告李叶,被告张晓成,原告深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赵永民、袁欣然、赵庆军、李叶、张晓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运启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代理人、被告赵永民、李叶、张晓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赵永民于2012年9月24日在我社签订了6万元的借款合同,期限两年,按月结息,月利率10.7625‰,该笔贷款由袁欣然、赵庆军、张晓成、李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我社已于2012年9月24日按合同规定发放了借款6万元,合同规定,按月结息,赵永民于2014年3月29日归还本金14280元,剩余本金45720元未还。现借款已逾期,经我社多次催要,借款人及连带责任人仍未偿还。特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45720元及利息。被告赵永民辩称,信用社给过我10万元,我还了信用社7、8万元。被告李叶辩称,我没有担保,我没有签字。被告张晓成辩称,我给赵永民担保过,担保了多少钱我不知道,原告就今年向我要过,别的时候没有要过。经审理查明,原告陈述,2012年9月24日在深泽县赵八信用社赵永民、赵庆军、张晓成、李叶与深泽县赵八信用社签订了借款借据(借据约定:借款人赵永民,月利率10.7625‰、金额6万元、借款日期2012年9月24日至2014年9月23日)和农户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保证借款合同规定,保证人对借款人所发生的债务向贷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障;保证范围包括贷款本金、利息、违约利息、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合同上的签字手印都是被告本人行为。袁欣然与原告签订承担贷款连带清偿责任书(出示借款借据、农户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连带清偿责任书)。被告赵永民回答,合同上的签字手印是我的,对袁欣然与原告签订承担贷款连带清偿责任书无异议。被告张晓成回答,合同上的签字手印是我的,对袁欣然与原告签订承担贷款连带清偿责任书真实性无异议。被告李叶回答,合同上的签字手印不是我的,对袁欣然与原告签订承担贷款连带清偿责任书不知道。原告陈述,合同签订后于当日从原告账户12×××46打人赵永民账户62×××85,打款6万元,有借款借据可证实。被告赵永民回答,卡我收到了,卡号记不住了,我设着密码。原告回答,赵永民卡62×××85是他自己办的,并设有密码。原告陈述,被告2012年12月21日还利息1900元,2013年3月21日还利息2000元,2013年5月21日还利息1400元,2013年12月29日还利息4400元,2014年3月29日还本金14280元、利息347.55元,2014年5月28日还利息1050元,现在尚欠本金45720元。被告赵永民回答,我还本息情况对;信用社给我签了两个6万元借款合同,但只给了我10万元,有2万元没有给我。被告李叶对农户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中保证人一栏中李叶二字签字和手印申请鉴定。本庭通知李叶2016年4月25日前向本院提交鉴定申请书及鉴定费3000元,逾期视为放弃。被告张晓成无意见。被告李叶在指定申请鉴定期限内未申请鉴定。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赵永民、赵庆军、张晓成、李叶签订农户最高额保证借款合同、与被告袁欣然签订承担贷款连带清偿责任书,之后原告将6万元打入赵永民账户,赵永民还利息11097.55元、还本金14280元,其余本金45720元和利息未还,本院予以确认。五被告应按保证借款合同和连带清偿责任书、借款借据偿还所欠原告本、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6条、205条、20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18条、第21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赵永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所借原告深泽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款4572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2年9月24日起至2014年3月29日止、以本金60000元、月利率10.7625‰计算;利息自2014年3月30日起至判决生效后十日止、以本金45720元、月利率10.7625‰计算),被告袁欣然、赵庆军、李叶、张晓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7元由被告赵永民、袁欣然、赵庆军、李叶、张晓成连带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运启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司 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