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05民初12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李××与马××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马××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津0105民初1216号原告李××。委托代理人李华。被告马××。原告李××与被告马××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晓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华、被告马××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诉称,我与被告于2007年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年××月××日登记结婚,被告是河北省邯郸市涉县人,2015年6月18日迁入本市。我们虽结婚登记已经八年,但在一起生活的时间很短。结婚三个月之后,我们一年也就见面两次,仅春节和我父母过生日这两个日子见面。结婚后被告长期不回家,家里的事情不过问,导致两人感情逐渐破裂。故起诉请求与被告离婚;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马××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们结婚已经这么多年了,结婚开始我们感情挺好的,原告也说对我孩子和我好,后来原告母亲去世后原告因孩子淘气打我,从那后我就不敢回家了。我不回家是因为自从打完架后我身体一直不好,我这些年一直断断续续看病,也干不了重活。我现在之所以不回家是因为上次被告打完我给我留下了阴影,我需要考虑一下,我现在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7年7月确立恋爱关系,××××年××月××日登记结婚。原告系初婚,被告系再婚。双方婚后无子女。原、被告婚前感情尚可,后双方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要求离婚。被告表示不同意离婚,认可至2016年4月5日止已有一年时间未与原告共同生活。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证据和庭审记录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系自由恋爱,自主登记结婚,婚姻基础较好。婚后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主要是双方缺乏沟通所致。原告应主动化解双方矛盾,给予双方和好的机会,不应固执己见,坚持离婚。双方需互相尊重,互相理解,共同珍惜以往的夫妻情意,使夫妻关系得到改善。现双方感情并未破裂,以不离婚为宜。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的离婚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李××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晓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麒附:本判决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