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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7民申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姚贵盛、陈茂蓬等与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阳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姚贵盛,陈茂蓬,司徒尚发,罗允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7民申4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起诉人):姚贵盛,男,1945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阳江市江城区,公民身份号码:1710。再审申请人(原审起诉人):陈茂蓬,男,汉族,住阳江市江城区,公民身份号码:0390。再审申请人(原审起诉人):司徒尚发,男,汉族,住阳西县,公民身份号码:3514。再审申请人(原审起诉人):罗允生,男,汉族,住阳江市江城区,公民身份号码:0519。再审申请人姚贵盛、陈茂蓬、司徒尚发、罗允生不服本院(2015)阳中法立民终字第8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姚贵盛、陈茂蓬、司徒尚发、罗允生申请再审称:我们是阳江市江城建筑工程公司职工,在该公司工作了二、三十年。2013年,阳江市江城建筑工程公司提出破产申请,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受理后,指定广东迅恒律师事务所为破产管理人。广东迅恒律师事务所从未组织职工进行职工代表选举,却于2015年9月24日在《阳江日报》以江城建筑工程公司破产管理人的名义刊登郑业宏、梁明泉、洪仁锦、李忠荣为职工代表的《关于召开债权人会议的通知》,通知上述四人作为职工代表参加债权人会议并协商表决重整计划等。为此,申请人向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确认上述四人不是职工代表且其在破产重整过程中作为职工代表的表决无效,但一、二审法院却不予受理。我们认为一、二审法院不予受理我们的起诉是错误的,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规定的人民法院的职责不符,也与人民法院是解决一切民事纠纷的终极程序的民事原则不符。首先,广东迅恒律师事务所未经选举程序而确定郑业宏、梁明泉、洪仁锦、李忠荣等四人为职工代表有误,梁明泉已被法院认定不是该公司职工,李忠荣也已退休12年之久;其次,申请人已就职工代表的问题向管理人提出异议,但其不予理会,拒不改正;再次,根据破产法的规定,法院对破产管理人有监督职责,对破产管理人的错误有权纠正,破产案件的纠纷也属于民事纠纷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综上所述,请求撤销一、二审裁定,受理申请人的起诉。本院认为,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后是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来指定管理人的,申请人对破产企业职工代表资格有不同意见,可以向破产管理人提出异议,而不能据此提起民事诉讼。因此,原审一、二审裁定认为申请人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不予受理申请人的起诉,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结果恰当,应予维持。综上所述,再审申请人姚贵盛、陈茂蓬、司徒尚发、罗允生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姚贵盛、陈茂蓬、司徒尚发、罗允生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唐德森代理审判员  蔡旻霏代理审判员  曾金莲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茹晓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