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行终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上诉人嘉峪关市凤凰传奇量贩歌城诉嘉峪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嘉峪关市凤凰传奇量贩歌城,嘉峪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刘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甘行终8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嘉峪关市凤凰传奇量贩歌城,住所地:嘉峪关市新华中路**号。法定代表人顾生全,该歌城负责人。委托代理人周平,甘肃殷剑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嘉峪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嘉峪关市和诚西路人事局综合楼。法定代表人韩峻峰,该局局长。出庭负责人吕文吉。委托代理人吴广宇。委托代理人XX。第三人刘冰。上诉人嘉峪关市凤凰传奇量贩歌城因诉嘉峪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不服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酒行初字第1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二审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嘉峪关市凤凰传奇量贩歌城以与第三人刘冰达成协议,纠纷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及起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嘉峪关市凤凰传奇量贩歌城申请撤回上诉及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第二款规定,撤回上诉后,酒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酒行初字第18号行政判决和嘉峪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嘉人社工认字第[2015]24号工伤认定决定书不再执行。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嘉峪关市凤凰传奇量贩歌城撤回上诉及起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嘉峪关市凤凰传奇量贩歌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冯 江代理审判员 姚振勇代理审判员 张云霞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赵静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