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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203民初3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易某与谢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某,谢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203民初323号原告易某,住湖南省攸县。委托代理人赵伟,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谢某,住湖南省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易某诉被告谢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易某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易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易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112元,减半收取4556元,由原告易某承担。审 判 长  舒家良审 判 员  张 青人民陪审员  易新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喻 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