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203民初3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易某与谢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株洲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易某,谢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203民初323号原告易某,住湖南省攸县。委托代理人赵伟,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谢某,住湖南省攸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易某诉被告谢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易某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易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易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9112元,减半收取4556元,由原告易某承担。审 判 长 舒家良审 判 员 张 青人民陪审员 易新能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喻 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