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883民初62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陈荷叶与师丽霞、耿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孟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荷叶,师丽霞,耿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883民初624号原告陈荷叶,女,汉族,1957年6月1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汤洪峰,河南孟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师丽霞,女,汉族,1975年11月28日出生。被告耿某某。法定监护人师丽霞,系耿某某母亲。委托代理人杨仲琦,河南诤研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荷叶诉被告师丽霞、耿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荷叶的委托代理人汤洪峰、被告师丽霞及耿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杨仲琦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5月14日,被告耿国利向原告借款5万元,期限3个月。2015年7月份,耿国利因病身亡,其继承人为师丽霞、耿某某。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被告拒不偿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求:1、判令二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5万元整及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息计算至偿还之日);2、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被告辩称,依法驳回原告对师丽霞、耿某某的诉讼请求,1、二被告对是否存在该笔债务不知情,耿国立长期赌博,在外借款用于偿还赌债没有用于家庭共同生产生活,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师丽霞不应承担还款责任;2、耿国立没有任何遗产,同时二被告明确释明放弃对耿国立遗产的继承权,综上请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据原被告的诉辩意见,本院依法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以上债务是否属于耿国立生前与师丽霞的共同债务,师丽霞是否应对该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耿某某是否应承担责任,应如何承担责任。围绕争议焦点,原告提交的证据为:借条1张,证明耿国利于2014年5月14日向原告借款5万元的事实。经质证,被告师丽霞、耿某某对证据真实性有异议,“师丽霞”三个字不是本人所签,耿国立是否本人所签不知道,该笔借款师丽霞不知道。经审查,被告对“耿国立”签字不知道,未提出相反证据予以推翻。被告对“师丽霞”签字有异议,原告称也未亲眼见师丽霞在借条上签字。因此对借条中耿国利的签字真实性予以采信,对师丽霞签字的证据效力不予确认。围绕争议焦点,被告提交的证据为:证人高某、崔某的当庭证言,证明耿国立生前有不良嗜好,爱打牌,赌博,师丽霞与耿国立之间因为耿国立长期赌博不照顾家发生矛盾经常吵架,师丽霞多次提前离婚,证人也去调解过多次,才没有离成。经质证,原告对证人证言真实性无异议,但二证人无法证实原告与耿国立的5万元是赌博之债。经审查,以上证人证言不能证明本案所涉债权系不法之债,因此对该证据的证据效力不予确认。依据原、被告当庭陈述及上述有效证据,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14年5月14日,耿国利借原告陈荷叶5万元,向其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陈荷叶现金伍万元正(50000元)期3个月如到期归还不了,房产抵押借款人耿国利…2014年5月14日”。耿国利于2015年11月病故。耿国利的继承人为其妻师丽霞、其儿子耿某某。以上即为本案基本事实。另查明,耿国利生前与师丽霞系夫妻关系。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耿国利借原告陈荷叶5万元,有其出具的借条为凭,事实清楚,耿国利理应还款。该债务发生于耿国利与被告师丽霞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该二人应共同偿还。现耿国利因病去世,原告要求被告师丽霞承担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耿某某作为耿国利的继承人在继承耿国利遗产范围内应对以上债务承担还款责任。因借条中双方对利息没有约定,原告要求利息从起诉之日即2016年3月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按被告称耿国利在外借款用于偿还赌债没有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师丽霞不应承担还款责任的主张,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师丽霞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陈荷叶借款5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6年3月9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被告耿某某在继承耿国利遗产范围内对以上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5元,由被告师丽霞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娟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亚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