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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081民初22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15

案件名称

冀某某与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冀某某,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081民初2258号原告冀某某,女,生于1989年11月20日,汉族。被告高某某,男,生于1987年1月7日,汉族。原告冀某某诉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19日起诉来院,本院受理该案后,原告冀某某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高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冀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冀某某承担。审判员  李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韩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