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081民初22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15
案件名称
冀某某与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冀某某,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081民初2258号原告冀某某,女,生于1989年11月20日,汉族。被告高某某,男,生于1987年1月7日,汉族。原告冀某某诉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19日起诉来院,本院受理该案后,原告冀某某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高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冀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冀某某承担。审判员 李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韩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