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渝0232民初11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9-29

案件名称

陈红权与张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红权,张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武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2民初1117号原告陈红权,男,1971年出生,汉族,城镇居民。委托代理人王玻,重庆星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被告张瑜,男,1966年出生,汉族,城镇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红权与被告张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红权于2016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红权申请撤诉,是对其诉权的合法行使,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其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红权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陈红权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会英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舒丽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