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1刑更4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罪犯周朝辉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周朝辉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1刑更435号罪犯周朝辉,男,1968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衡阳市人。现在湖南省永州监狱服刑。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7月6日作出(2005)衡中法刑一初字第2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朝辉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05年8月2日交付执行。2008年4月5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由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改为九年。2011年1月28日经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2013年10月8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三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永州监狱于2016年4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永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于辉出庭履行监督职责,执行机关湖南省永州监狱指派郑贵增出庭履行职务,罪犯周朝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永州监狱提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现累计考核分155.6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及罪犯减刑评议书等材料证实。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湖南省永州监狱提出罪犯周朝辉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周朝辉在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予减刑,但综合考虑本案情况,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减刑幅度不适当,本院依法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朝辉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执行至2022年7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吕伟文审判员 胡明华审判员 唐小红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唐纬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