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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302执6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宝鸡市云溪商贸有限公司与宝鸡瑞麟祥酒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宝鸡市云溪商贸有限公司,宝鸡瑞麟祥酒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302执612号申请执行人宝鸡市云溪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高新四路。法定代表人王伟。被执行人宝鸡瑞麟祥酒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渭滨区。法定代表人靳秀丽。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2015)渭滨民初字第01459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执行宝鸡市云溪商贸有限公司与宝鸡瑞麟祥酒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宝鸡瑞麟祥酒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扣留、提取其收入共计78354.28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与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执行员 陆 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易诗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