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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大执字第2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9-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严某某与被执行人雷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荔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荔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严某某,雷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大执字第210号申请执行人严某某,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被执行人雷某某,男,19XX年X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被执行人王某某,女,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大荔县。本院在执行严某某与雷某某、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2015)大民初字第00072号民事调解书中,本次执行标的为7000元及利息。经查,被执行人雷某某、王某某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财产,现申请执行人建议延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大执字第210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日后一旦发现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线索时,申请执行人即可再次立案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郭 磊审判员 潘军华审判员 赵永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董明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