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5民终27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宋海磊与倪进环、惠元法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倪进环,宋海磊,惠元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民终271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倪进环。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宋海磊。委托代理人徐海,江苏梁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惠元法。上诉人倪进环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2015)张民初字第007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3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倪进环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倪进环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倪进环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7690元,减半收取3845元,由上诉人倪进环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吴 宏审 判 员 祝春雄代理审判员 孙楚楚()二○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龚璐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