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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民终27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宋海磊与倪进环、惠元法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倪进环,宋海磊,惠元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民终271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倪进环。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宋海磊。委托代理人徐海,江苏梁丰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惠元法。上诉人倪进环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2015)张民初字第007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3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倪进环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倪进环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倪进环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7690元,减半收取3845元,由上诉人倪进环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吴 宏审 判 员  祝春雄代理审判员  孙楚楚()二○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龚璐瑾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