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183执6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聂道忠与张传美、秦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聂道忠,张传美,秦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83执613号申请执行人聂道忠。被执行人张传美。被执行人秦平。申请执行人聂道忠与被执行人张传美、秦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句后民初字第804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两被执行人应当共同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30000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3050元、保全费212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2016年3月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现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对此予以确认,并同意该案终结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故本案依法可以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次执行程序终���执行。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 琴审判员 邰成贵审判员 许社民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