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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正执字第00684-0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张勇与 杨永华、张玲侵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勇,杨永华,张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正执字第00684-01号申请执行人张勇,男,1982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被执行人杨永华,男,1968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被执行人张玲,女,1967年3月24日出生,汉族,住正阳县真阳镇顺河街368-3-7号。关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勇与被执行人杨永华、张玲侵权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杨永华、张玲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正阳县人民法院(2015)正民初字第34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史学金审 判 员 何希贵审 判 员 李 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代 凤 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