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晋0821执1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猗县支行与高升、樊红军、李庆亮借款合同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猗县支行,高升,樊红军,李庆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临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821执17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猗县支行。法定代表人晁振红,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高升,男,1976年2月1日生,汉族,住临猗县临晋镇西关村七组。被执行人樊红军,男,1972年2月15日生,汉族,住临猗县临晋镇西关村七组。被执行人李庆亮,女,1976年9月21日生,汉族,住临猗县临晋镇樊家卓村一组。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猗县支行申请执行高升、樊红军、李庆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临猗县公证处作出的(2016)临证执字第14号执行证书的执行。执行员  钱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常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