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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市执字第1898-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张裕怀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张裕怀,张雅萍,汇统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市执字第1898-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住所地济南市。负责人葛春尧,行长。被执行人张裕怀,男,1954年10月2日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济南市。被执行人张雅萍,女,1953年3月27日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址同张裕怀。被执行人汇统地产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与被执行人张裕怀、张雅萍、汇统地产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本院(2008)市民初字第2825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暂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汇统地产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张裕怀、张雅萍应在汇统地产有限公司返还其财产后履行义务,现汇统地产有限公司尚未返还。本案暂不具备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8)市民初字第282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永安审判员  仲崇亮审判员  田德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晓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