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6民终11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陈玉民与曹心敬不当得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周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玉民,曹心敬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6民终115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陈玉民,男,汉族,生于1954年11月7日。委托代理人周国信,河南真源律师事务所。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曹心敬,男,汉族,生于1961年12月26日。上诉人陈某甲因与被上诉人曹心敬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不服鹿邑县人民法院(2016)豫1628民初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陈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周国信,被上诉人曹心敬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德印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查明,陈某甲和曹心敬之妻陈某乙是兄妹关系,1998年土地承包时,陈某甲全家五口人(包括其父母、陈某甲、陈某乙和弟弟陈某丙)共承包土地4.638亩。陈某乙、陈某丙分得庄西一块地1.8亩及西河沿一块地0.119亩,共计1.919亩,因政府征收王台行政村庄西三组的地,陈某乙和陈某丙庄西的1.8亩承包地被征收,加上地头的路、沟共计1.87亩。政府对该被征地发放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费共计93714.3元,登记在陈某甲名下。曹心敬于2014年元月7日领取了该款。陈某甲以曹心敬领取了其应得的土地补偿款为由向其索要,曹心敬以该款是代妻子陈某乙领取为由拒不返还。为此,双方酿成纠纷,陈某甲诉至本院,请求依法判令曹心敬返还土地补偿费93714.3元。原审认为,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情形。陈某甲全家五口人1989年以陈某甲为户主共承包4.638亩土地,经政府征地,陈某甲已领取了3.351亩被征土地的补偿款167934.02元,其已经领取的土地补偿款超过本人承包土地数额。且所在的鹿邑县鸣鹿办事处王台行政村证明涉案土地补偿款被误登记在陈某甲名下,故曹心敬代领该款没有造成陈某甲的损失,不属不当得利。陈某甲要求曹心敬返还土地补偿款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陈某甲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142.86元,由陈某甲负担。上诉人陈某甲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撤销原判,予以改判,且由曹心敬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其上诉理由为:陈某甲全家五口人,分别是陈某甲及其父母、陈某丙、陈某乙,以陈某甲为户主共承包4.638亩地,人均0.9276亩,陈某丙现在由陈某甲之子陈伟赡养。被上诉人曹心敬于2014年1月7日将该案土地补偿款领取,而曹心敬不是陈某甲的家庭成员,占有该款没有法律依据,原审判决驳回陈某甲的诉讼请求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依法支持上诉人陈某甲的上诉请求,以显法律的公平公正。被上诉人曹心敬答辩称:一、原审法院对本案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并无不当,上诉人上诉无理,请求二审驳回上诉,维护法律的尊严。二、陈某甲状告曹心敬领其土地补偿款不是事实,曹心敬与陈某甲之妹陈某乙系合法夫妻,陈某乙和弟弟陈某丙承包的土地1.87亩被国家征收,发给两人土地补偿款共计93714.3元,陈某乙是让曹心敬前去代领和签字,并不是曹心敬领取了陈某甲的土地补偿款。三、陈某甲在农村承包土地的户主是其父亲陈某丁,且共分得5人土地(其中包含陈某甲及其父母、陈某乙、陈某丙),陈某甲父母死后,陈某丙由陈某乙抚养,土地由陈某乙耕种,公粮、提留由陈某乙负担,粮补由陈某乙领取,姐弟俩共分土地两块,一块在庄西,面积1.8亩,一块在西河沿,面积0.119亩,2014年陈某乙姐弟俩的土地被征用,其中庄西1.8亩加上地头、路边共计1.87亩,补偿款共计93714.3元。四、陈某甲和其父母承包三个人的土地,按其所说每人分地0.9276亩,三人共分2.7828亩,土地被征用后,陈某甲已经领取3.351亩土地的补偿款167934.02元,超出其承包土地0.5682亩,陈某乙不可能再领取陈某甲所承包土地的补偿款。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不当得利是指无合法依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曹心敬所领的土地补偿款93714.3元是代其妻陈某乙和妻弟陈某丙领取,并没有损害陈某甲的合法利益。陈某甲要求返还不当得利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判决适当,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案件受理费2143元,由上诉人陈某甲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朱记周审判员 刘 凯审判员 王红飞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丹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