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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1刑更17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陈金堂犯强奸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镇江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金堂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刑更1745号罪犯陈金堂,现在江苏省边城监狱服刑。淮安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8日作出(2013)淮开刑初字第001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金堂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江苏省边城监狱于2016年4月6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江苏省边城监狱认为,罪犯陈金堂服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电子加工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为此,2013年以来,受到监狱表扬一次,被监狱批准为改造积极分子一次,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陈金堂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罪犯奖惩审批表、相关年度罪犯评审表及罪犯改造的日常考核资料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陈金堂在服刑期间,能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本院准予假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金堂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至2017年8月1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 竞审判员 朱其和审判员 杨道骏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 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