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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25民初49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8-10

案件名称

张某甲诉张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张某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5民初4923号原告张某甲,男,汉族。被告张某乙,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张某甲诉张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被告私下已经协商解决,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650元,由原告张某甲负担。审判员  刘福宝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秦国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