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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726民初6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0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石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石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726民初600号原告黄某某,女。被告石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与被告石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撤诉确属自愿。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黄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郭利荣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妙明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