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聊执字第425号之九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7-04-11
案件名称
王金廷、许洪霞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金廷,许洪霞,刘海泉,山东高唐启辉电器设备有限公司,华兴合,华姗姗,山东高唐泉洁纸业有限公司,范成才,山东奥特锦熔铸配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聊执字第425号之九申请执行人:王金廷,男,1957年12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高唐县。被执行人:许洪霞,女,1970年11月7日出生,汉族,山东高唐启辉电器设备有限公司总经理,住高唐县。被执行人:刘海泉,男,1972年9月5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高唐县,系许洪霞之夫。被执行人:山东高唐启辉电器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唐县人和办事处林寨工业园。法定代表人:许洪霞,总经理。被执行人:华兴合,男,195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山东高唐泉洁纸业有限公司总经理,住高唐县。被执行人:华姗姗,女,1986年3月10日出生,汉族,山东高唐泉洁纸业有限公司会计,住址同上,系华兴合之女。被执行人:山东高唐泉洁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唐县官道街北段路西。法定代表人:华兴合,总经理。被执行人:范成才,男,1969年2月26日出生,汉族,山东奥特锦熔铸配有限公司董事长,住高唐县。被执行人:山东奥特锦熔铸配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唐县琉璃寺镇政府东邻。法定代表人:范成才,董事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聊民一初字第2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8月27日立案执行。诉前,申请人王金廷为其与被申请人山东高唐泉洁纸业有限公司、山东高唐启辉电气设备有限公司、华兴合、许洪霞、刘海泉、山东奥特锦熔铸配有限公司、范成才、张桂兰、华珊珊、华建广相互担保的共计360万元的借款向本院申请保全被申请人价值38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其他财产,本院保全查封了被执行人山东高唐泉洁纸业有限公司享有的“高国用(2007)第xx号”土地使用权证所载明的土地使用权及房产证号为“高房权证开发区字第××号”、“高房权证开发区字第××号”、“高房权证公字第××号”房产三处。王金廷向高唐县人民法院起诉华兴合、华珊珊、华建广、山东高唐泉洁纸业有限公司、许洪霞、刘海泉山东高唐启辉电气设备有限公司,请求偿还120万元的借款及利息等。2015年6月17日,高唐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高民一初字第1008号民事判决,判令山东高唐泉洁纸业有限公司等被告偿还王金廷借款本金120万元及利息等,王金廷据此向高唐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因该案与本案共同保全查封了被执行人山东高唐泉洁纸业有限公司的财产,本院将(2015)高执字第702号案件提级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委托对上述土地使用权,房产及其他附属物进行评估、拍卖。2015年3月30日,淄博齐正房地产估价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淄齐房估字(2015)168号房地产估价报告,载明估价对象房地产及其附属物的市场价评估总值为2880.9万元。因案情需要,本院对上述财产分成三个部分进行拍卖,其中,第一部分包括:1、高房权证开发区字第××号房产证中的2号车间,面积2030.83平方米;2、高房权证公字第××号房产证中的6号车间,面积2949.62平方米;3、自建门卫,面积37.81平方米;4、自建仓库,面积110平方米;5、自建仓库,面积43.64平方米;6、高国用(2007)第0700353号土地使用权中的面积11846.7平方米;7、附属物。经三次拍卖和一次变卖,均因无人报名竞买而流拍。上述第一部分中,西至西面边界、东至2号车间东墙向东1米、南至南面边界、北至北面边界的土地使用权及高房权证开发区字第××号房产证中的2号车间拍卖保留价为230万元,其余部分的拍卖保留价为350万元。另案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分行对上述第一部分享有抵押权,其向本院申请将其中拍卖保留价为350万元的部分抵偿本案债权,本院已将该部分交付其抵债实现优先受偿权。申请执行人王金廷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请求将保留价为230万元的部分交付其抵偿(2015)聊执提字第2号案件及本案的相应债务。(2015)聊执提字第2号案件已执行到位25400元,剩余债权合计1650972元。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抵债财产抵偿(2015)聊执提字第2号案件的债务1650972元后,余款折抵本案部分债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九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山东高唐泉洁纸业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高唐县316省道以南105国道以西高国用(2007)第xxx号土地使用权证载明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聊城市分行享有抵押权的11846.7平方米土地使用权中西至西面边界、东至2号车间东墙向东1米、南至南面边界、北至北面边界部分的土地使用权和高房权证开发区字第××号房产证中的2号车间[详见淄齐房估字(2015)168号房地产估价报告中估价结果及实物状况一览表(一)中的相应部分]作价230万元,交付申请执行人王金廷抵偿本案649028元的债务,抵偿(2015)聊执提字第2号案件1650972元的债务。二、申请执行人王金廷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范洪江审判员 史兆锋审判员 刘 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徐如意-1-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