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03执1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孙建华贩卖毒品罪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103执179号被执行人孙建华,男,1980年3月1日出生于山东省烟台市,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山东省烟台市,2015年10月12日因贩卖毒品罪被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孙建华贩卖毒品罪一案的(2015)市刑初字第259号刑事判决书过程中,被执行人应交纳罚金人民币四万元,但被执行人逾期未交纳,本院依法移送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中罚金部分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市刑初字第259号刑事判决书中罚金部分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永安审判员 仲崇亮审判员 田德勇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晓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