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02民初160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28
案件名称
聊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庞洪钢、任爱民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聊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庞洪钢,任爱民,王玉福,袁福录,胡玉娥,庞红光,李广亮,庞振峰,荣钦建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02民初1604号原告:聊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军需南路2号。法定代表人:颜景元,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朝坤,该公司员工。被告:庞洪钢,男,1974年04月19日出生,汉族,闫寺办事处庞庄村西街24号,身份证号:372501197404198211。被告:任爱民,女,1970年09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闫寺办事处庞庄村西街24号,身份证号:130435197009180021。被告:王玉福,男,1970年04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东昌府区月亮湾C区5号楼1091室,身份证号:372526197004224756。被告:袁福录,男,汉族。被告:胡玉娥,女,1959年08月06日出生,汉族,现住东昌府区中兴龙凤苑2单元11楼西户,身份证号:372501195908068649。被告:庞红光,男,1981年05月02日出生,汉族,住东昌府区闫寺街道办事处庞庄村24号,身份证号:372501198105028217。被告:李广亮,男,1974年04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东昌府区闫寺街道办事处闫皋村51号,身份证号:372501197404198238。被告:庞振峰,男,1988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东昌府区闫寺街道办事处庞庄村西街60号,身份证号:371502198812268215。被告:荣钦建,男,1964年06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东昌府区梁水镇金玉家园3号楼3单元3楼,身份证号:372501196406128618。本院在审理原告聊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庞洪钢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聊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聊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70元,由原告聊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朱立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郭彩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