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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镇执字第3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工行与王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原支行,王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镇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镇执字第31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原支行(以下简称工行镇原支行)。地址镇原县城中街8号。法定代表人李众海,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田攀。特别代理。被执行人王富。本院执行的(2015)镇民初字第1335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原支行与被告王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104423.18元(含诉讼费8218元)。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王富送达了相关执行法律文书,王富以打工挣钱还债为名,外出下落不明,经查被执行人王富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原支行也未能提供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暂缓执行,执行条件暂不成熟。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镇原县人民法院(2015)镇民初字第1335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原支行与被告王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执行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世源审判员  陈 嘉审判员  脱生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贾佩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