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303执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东风汽车房地产有限公司物业管理分公司与余合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风汽车房地产有限公司物业管理分公司,余合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303执19号申请执行人东风汽车房地产有限公司物业管理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公园路**号。代表人邵立群,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余合兰。申请执行人东风汽车房地产有限公司物业管理分公司与被执行人余合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6月18日作出的(2015)鄂张湾民二初字第0001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东风汽车房地产有限公司物业管理分公司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一、支付物业服务费2707.5元。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金。三、负担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在该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余合兰主动将判决书规定的内容全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东风汽车房地产有限公司物业管理分公司申请的执行事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十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鄂张湾民二初字第0001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世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