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黄陂法执一字第012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彭ΧΧ与张Χ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ΧΧ,张Χ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黄陂法执一字第01284号申请执行人彭ΧΧ。被执行人张ΧΧ。身份证号码420123197012184522住址:武汉市黄陂区滠口街十里棚村官西冲湾2号。申请执行人彭ΧΧ与被执行人张Χ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8日作出的(2015)鄂黄陂姚民初字第001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彭ΧΧ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中,本院依据(2015)鄂黄陂姚民初字第0011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月13日向上述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任其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义务。但其未履行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张ΧΧ暂无银行存款、无可供执行的房产,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线索,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的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经人民法院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张ΧΧ暂无银行存款、且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线索,且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2015)鄂黄陂姚民初字第0011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应继续履行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2015)鄂黄陂姚民初字第0011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袁建武审判员  李俊平审判员  郑绪刚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