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阎执字第0057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王鹏申请执行叶兆春、西安嘉华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鹏,叶兆春,西安嘉华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西安市阎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阎执字第00579-1号申请执行人王鹏,男,汉族。被执行人叶兆春,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黄猛,西安市阎良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西安嘉华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阎良区胜利路中段嘉华尚城*幢*层。法定代表人叶兆春,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猛,西安市阎良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执行的王鹏申请执行叶兆春、西安嘉华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阎民初字第00542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叶兆春、西安嘉华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应给付王鹏借款60000元,案件受理费650元,承担执行费809元,共计61459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王鹏要求对本案撤回执行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阎民初字第00542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长 白凌河执 行 员 张 艳人民陪审员 陈六三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赵博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