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26刑初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崔利军与何金锤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利军,何金锤
案由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26刑初78号自诉人:崔利军,职工。被告人:何金锤,农民。自诉人崔利军以被告人何金锤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因缺乏罪证,自诉人又提不出补充证据而申请撤诉。本院认为,自诉人崔利军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自诉人崔利军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王晓玲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程秀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