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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26刑初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03

案件名称

崔利军与何金锤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利军,何金锤

案由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26刑初78号自诉人:崔利军,职工。被告人:何金锤,农民。自诉人崔利军以被告人何金锤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6年4月12日向本院提起控诉。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因缺乏罪证,自诉人又提不出补充证据而申请撤诉。本院认为,自诉人崔利军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自诉人崔利军撤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裁定书的第二日起五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王晓玲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程秀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