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桂0221执4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7-05-30

案件名称

韦文壮、柳江县恒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韦文壮,柳江县恒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221执428号申请执行人韦文壮,男,1971年11月25日生,壮族,住柳江县。被执行人柳江县恒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柳江县拉堡镇商贸街恒信国际。法定代表人刘信,该公司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江民初字第164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柳江县恒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柳江县恒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履行给付合同纠纷款5367.02元(其中违约金4861.23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405.79元,诉讼费50元,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柳江县恒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柳江县恒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柳江县恒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广西柳江县支行21×××94账户的存款人民币5367.02元,划拨至柳江县人民法院开户在广西柳江农村合作银行营业部的25XXXX79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覃仕壮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覃晓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