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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绿执字第5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王春宏与李丙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春宏,李丙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绿执字第548号申请执行人王春宏,男,1959年6月19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被执行人李丙涛,男,1970年2月23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申请执行人王春宏与被执行人李丙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李丙涛未能按照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2015)绿民二初字第36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和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王春宏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由于履行期限较长,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2015)绿民二初字第36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魏国民审 判 员  韩 维代理审判员  杜玉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孙万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