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绿执字第5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王春宏与李丙涛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春宏,李丙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绿执字第548号申请执行人王春宏,男,1959年6月19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被执行人李丙涛,男,1970年2月23日生,汉族,住长春市绿园区。申请执行人王春宏与被执行人李丙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李丙涛未能按照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2015)绿民二初字第363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和期限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王春宏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由于履行期限较长,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2015)绿民二初字第36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魏国民审 判 员 韩 维代理审判员 杜玉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孙万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