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28行初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杨某与伊川县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洛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宁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伊川县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全文
河南省洛宁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豫0328行初50号��告:杨某,男,1988年2月3日生,汉族,住伊川县,委托代理人:关晓利。特别授权。被告:伊川县公安局。住所地:伊川县商都路东段。法定代表人:刘晓宁,局长。委托代理人:潘帅召,男,伊川县公安局民警。特别授权。原告杨某诉被告伊川县公安局不服强制隔离戒毒行政强制措施一案,本院定于2016年4月27日上午10时开庭审理,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原告杨某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 马 燕代审 判员 : 王 欢 欢人民陪审员 :金小刚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 翟 东 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