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102民初910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郑州住房置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吕林财、高歌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州住房置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吕林财,高歌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2民初910号原告郑州住房置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法定代表人刘继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振南、朱志,该公司员工。被告吕林财。被告高歌。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州住房置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吕林财、高歌追偿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郑州住房置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郑州住房置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州住房置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9元,减半收取59.5元,由原告郑州住房置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李忠贤人民陪审员  沈德田人民陪审员  刘新英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孟瑶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