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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02民初10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0-24

案件名称

刘志辉与河北泛农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志辉,河北泛农消防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402民初1011号原告刘志辉。委托代理人刘秀丽,河北驰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立案,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和解、调解,代收法律文书,代收案款。被告河北泛农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邯山区光明南大街196号广悦商业写字楼12层1206号。法定代表人曾跃军,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志辉与被告河北泛农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志辉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河北泛农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志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志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刘志辉承担。审判员  赵瑛珊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师 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