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302执6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俞国珍与黄国辉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俞国珍,黄国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302执688号申请执行人俞国珍,男,汉族,农民,住所地仙游县。委托代理人何金东,福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戴丽颖,福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国辉,男,汉族,农民,住所地泉州市泉港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城民初字第544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黄国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金额以履行本案债务为限,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冻结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志猛执行员 陈 勇执行员 徐 杭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