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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602执3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申请人张玉梅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白翠琴身体权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玉梅,白翠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602执341号申请执行人张玉梅,女,汉族,1947年12月19日出生,延安市人,无业,现住延安市宝塔区七里铺57号。被执行人白翠琴,女,汉族,1945年4月1日出生,陕西省子长县人,无业,现住延安市宝塔区七里铺五建家属楼4楼52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5)宝民初字第0081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白翠琴支付申请执行人张玉梅7394.87元,承担案件受理费50元,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白翠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白翠琴银行存款;或扣留、提取同等价值之收入;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之财产。(具体数额以协助冻结、扣划执行通知书为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文才审判员  汪成龙审判员  王 涛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郭 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