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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0102执43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杜振辉与天津静一清洁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振辉,天津静一清洁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02执43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杜振辉。被执行人天津静一清洁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卫国道80号。法定代表人邬铜,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杜振辉与被执行人天津静一清洁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2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16)津0102执43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时,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景海代理审判员  史爱民人民陪审员  王 刚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鲁 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