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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803民初6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清新支行与许少先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清新支行,许少先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1803民初648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清新支行,住所地:清新区。负责人:张波,行长。委托代理人:赖健英、欧炽南。被告:许少先,男,汉族,住清远市清新区中山路南泰安。身份证号码:×××3117。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清新支行(以下简称农行清新支行)诉被告许少先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曾金生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农行清新支行委托代理人欧炽南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许少先经本院合法传唤没有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农行清新支行诉称,被告许少先于2014年2月23日,向原告申请办理信用卡,2014年5月7日成功开卡,卡号为:62×××60。2014年5月22日起持卡透支消费,被告刚开始透支时,还能够按约还款,但后来透支愈期经多次催收,截至2016年1月25日止被告尚欠透支款项5588.89元,其中本金5157.7元、利息138.33元、滞纳金142.9元,手续费149.96元。请求:l、判令被告偿还信用卡透支款项5588.89元,其中本金5157.7元、利息138.33元、滞纳金142.9元,手续费149.96元。(计至2016年1月25日,由2016年1月2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用卡透支款项计算办法计至款项全部还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许少先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原告提供的证据有:1、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被告诉讼主体资格。2、信用卡申请表;证明被告开卡的事实。3、金穗准贷记卡流水、帐户信息;证明被告透支事实。被告许少先没有答辩,也没有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2014年2月23日,被告许少先向农行清新支行申请开立一张信用卡,2014年5月7日成功开卡,卡号为:62×××60。2014年5月22日起持卡透支消费,截至2016年1月25日止被告尚欠原告透支款项5588.89元,其中本金5157.7元、利息138.33元、滞纳金142.9元,手续费149.96元。以上事实,有农行清新支行提供的证据、庭审笔录等为证。本院认为,本案为信用卡纠纷。被告许少先向农行清新支行申请信用卡至成功开卡,双方的存借款合同成立,并受法律保护。被告通过信用卡透支款项,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被告除应归还透支本金5157.7元外,还应支付利息、滞纳金(至2016年1月25日止尚欠利息138.33元、滞纳金142.9元,手续费149.96元。2016年1月2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用卡透支款项计算利息、滞纳金、其他费用等费用的规定计至款项全部还清之日止)给原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许少先应支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清新支行的透支本金5157.7元及利息、滞纳金(计至2016年1月25日利息138.33元、滞纳金142.9元,手续费149.96元。2016年1月26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用卡透支款项计算利息、滞纳金、其他费用等费用的规定计至款项全部还清之日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本案受理费25元,由被告许少先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本院不作退回,由被告在履行上述判决时一并迳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曾金生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友珍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