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105执异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李某某等与亓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亓某乙,李某某,亓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105执异11号异议人亓某乙,男,1988年10月8日生,汉族,住济南市。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女,1963年7月18日生,汉族,住济南市。被执行人亓某某,男,1945年3月3日生,汉族,住济南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亓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亓某某银行存款10万元。异议人亓某乙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请求中止对上述10万元款项的执行,并将其返还异议人。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亓某乙称,异议人自幼父母双亡,由伯父亓某某照顾生活。异议人参加工作后,伯父亓某某要求工作单位山东晟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每月为异议人留存生活储蓄,至2014年4月共留存10万元并交由亓某某保管。2016年3月该款被法院扣划,因该款是异议人的生活储蓄并准备结婚之用,故请求中止对上述10万元款项的执行,并将其返还异议人。本院查明,原告李某某与被告亓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3月21日作出(2011)天民园初字第5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第三项为被告亓某某支付原告李某某房屋补偿款40万元。经权利人李某某申请,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2016)鲁0105执恢80-1号执行裁定书,于2016年3月22日扣划了被执行人亓某某在齐鲁银行济南洛口支行开户账号XXXXXXXXXXXXXXX内资金10万元,为此,异议人亓某乙提出异议,并提交了户籍登记、山东晟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证明等证据,用以证实扣划账户内资金的来源及应归自己所有的主张。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异议人亓某乙是否系本院扣划款项的权利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对案外人的异议,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标准判断其是否系权利人:(三)银行存款和存管在金融机构的有价证券,按照金融机构和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账户名称判断;有价证券由具备合法经营资质的托管机构名义持有的,按照该机构登记的实际投资人账户名称判断;”齐鲁银行济南洛口支行开户账号XXXXXXXXXXXXXXX登记的户名系亓某某,故被执行人亓某某是该存款账户内资金的权利人,本院依法扣划并无不当。异议人亓某乙称是该账户内资金的权利人于法无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综上,异议人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亓某乙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审判长 袭联祥审判员 齐 栋审判员 刘 冰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