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执字第39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蔡伟峰罚金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3905号申请执行人安溪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被执行人蔡伟峰,男,1995年7月12日出生于安溪县龙门镇。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蔡伟峰罚金纠纷(2015)安刑初字第847号刑事判决书一案中,被执行人蔡伟峰应缴罚金2000元及违法所得款人民币491元。执行中,被执行人蔡伟峰已被列为失信当事人,且暂查无被执行人有执行价值相当的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2015)安刑初字第847号刑事判决书中涉及财产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将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文农审判员 王晓峰审判员 庄志强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林美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