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汝民初字第010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汝阳常农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闫红民等金融借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汝阳常农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汝阳县国美电器有限公司,洛阳顺途路桥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李海航,闫红民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汝民初字第01081号原告:汝阳常农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理人:周志军,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汝阳县国美电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闫红民,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洛阳顺途路桥工程技术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9763218-1,住所地汝阳县小店镇高速路口。法定代表人:李海航,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李海航,男,1967年3月12日生。被告:闫红民,男,1966年12月22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汝阳常农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汝阳县国美电器有限公司、洛阳顺途路桥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及被告李海航、闫红民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交申请,申请撤回对四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汝阳常农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汝阳县国美电器有限公司、洛阳顺途路桥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及被告李海航、闫红民的起诉。诉讼费9618元,由原告汝阳常农商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判长 李建华审判员 朱春建审判员 冯建设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小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