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晋1021民初94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原告李玉民与被告曲沃县文馨苑物业管理公司、申东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玉民,曲沃县文馨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申东辉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曲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1021民初94号原告:李玉民,男,1952年3月18日出生,汉族,绛县人,住侯马市程王路瑞阳小区1号楼402室被告:曲沃县文馨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思武,男,1956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曲沃县东韩路九巷一户被告:申东辉,男,1948年5月9日出生,汉族,住曲沃县东关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玉民与被告曲沃县文馨苑物业管理公司、申东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玉民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玉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7元,由原告李玉民承担。审判员  巨燕亭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郭路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