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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2民初96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6-18

案件名称

张x等与贾x等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X,贾X1,贾X2,贾X3

案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2民初9678号原告张X,女,1927年11月14日出生。原告贾X1,男,1953年8月28日出生。被告贾X2,男,1955年10月9日出生。被告贾X3,女,1950年11月1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张X、贾X1诉被告贾X2、贾X3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原告张X、贾X1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X、贾X1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X、贾X1撤诉。案件受理费一千八百元,由原告张X、贾X1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李 想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凤双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