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诸商初字第8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27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北京中车信融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深圳市禧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梅高伟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中车信融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深圳市禧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梅高伟,段志菊,益阳欧绅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蒋松涛,龚艳华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诸商初字第855号原告北京中车信融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原名称:北京中车信融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庙城镇庙城十字街南320号。法定代表人巩月琼,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帅。被告深圳市禧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民治街道上塘电站路鸿太阳综合楼203号。法定代表人梅高伟,该公司董事长。被告梅高伟。被告段志菊。被告益阳欧绅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益阳市益阳大道(东)162号。被告蒋松涛,益阳欧绅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龚艳华。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中车信融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禧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梅高伟、段志菊、益阳欧绅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蒋松涛、龚艳华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中车信融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389元,减半收取19194.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北京中车信融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郑金海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红霞 来源:百度“”